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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星: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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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上市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基本情况:亚星客车成立于1998年,由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发起设立,后经过多次股权变动,最终由潍柴(扬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部分股份。亚星客车是一家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 终止上市原因:由于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亚星客车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果2024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将被终止上市。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亚星客车计划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主动终止其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

  3. 终止上市方案:亚星客车计划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决定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设置了异议股东及其他股东保护机制,包括提供现金选择权,允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选择以现金方式退出。

  4. 程序履行:亚星客车已获得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准,通过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的审议,但还需获得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决定才能正式实施终止上市。

  5. 法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亚星客车的终止上市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程序,但仍需完成后续的股东大会审议和交易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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