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章程》(2024年8月))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并于2008年6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37,984,837元。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血液制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标准,扩大国内外市场销售。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疫苗、诊断试剂及检测器具和技术服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637,984,837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年度报告等。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签署公司重要文件等职权。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需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财务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原因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