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该意见书基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自上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次出具日期间发生的变化进行编写。意见书确认了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且每股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确认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规定。此外根据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文件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不符合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