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8月))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并于2017年1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通用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与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无锡市贝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各发起人持股情况如下: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等7名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无锡市贝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11月30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折合股份15,0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915.3912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等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名。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权。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等。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