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制定了以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为目的的相关规定。规则适用于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范围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况下召开,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况。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取得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或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自行召集股东会。
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年度股东会)或15日(临时股东会)发出。通知中应包含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
所有登记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设置会场,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由半数以上董事或监事推举的代表主持。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股东有权在大会上发言,包括口头和书面发言。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内容。会议记录需由相关人员签名,并保存不少于10年。股东会可通过决议授权董事会处理特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