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水井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川君律股字[2024]JH39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 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 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 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的投票程序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年 8月 2日(星期五)上午9: 30在成都市锦江区水井街 19号水井坊博物馆多功能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 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4年 8月 2日至 2024年 8月 2日。其中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8月 2日 9:15至 9:25 9:30至 11:30 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 8月 2日 9:15至 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范祥福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 7月 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的审慎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人 代表贵公司股份 308,628,32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50人 代表贵公司股份 10,961,648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等人员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该项议案采取非累计投票制表决产生。具体议案和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庭洲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7,151,557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0%;反对 2,304,011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09%;弃权 134,400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8,685,337股赞成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78.0792%;2,304,011股反对 占20.7125%;134,400股弃权 占 1.20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 贵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