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包括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但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资助,除非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的费用,支付过高预付款比例,以及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均需参照此制度执行。公司对财务资助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签署相关合同。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信息。若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单笔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符合其他特定条件,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签订协议,明确条件、金额、期限等。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财务部及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制度导致公司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度自2024年8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