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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士: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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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002252)发布了其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修订版。细则旨在完善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监督,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产生。委员会设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工作、召集会议、督促决议执行、签署重要文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等。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若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搜寻合适人选,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制定董事培训计划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需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需保存至少10年。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和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本细则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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