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截至2024年7月29日,公司已取得现阶段所需必要批准和授权,但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部分达成,具体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财务或合规问题,激励对象未有不当行为,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大于等于12%且小于28%,以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约为11.08亿元,满足业绩增长条件,且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因此,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