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金路”或“发行人”)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确认发行人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具备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格,且不存在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具备独立性,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为刘江东和金海马,其中刘江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营业务为PVC、烧碱、钾碱的生产与销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册商标、专利等,且均以合法方式取得并取得必要的权属证书。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关联交易、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募集资金将用于电石渣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显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但报告期内存在一些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不影响本次发行。总体而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