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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星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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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并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有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时效性,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公开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还需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信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信息时,视同公司重大信息,适用同一制度。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公司需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董事会负责审议,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包括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地址、电话等也需立即披露。公司需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媒体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了解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报刊上披露,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和提交文件,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董事应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监事应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通过委托或信托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公司委托人情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提供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若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立即披露该信息。由于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制度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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