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33,证券简称:东湖高新)自检发现,近五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但存在以下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2019年10月8日,湖北证监局下发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9]65号),指出公司2018年年报未披露孙公司长沙东湖和庭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及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已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规,完善后续披露事项。
2020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133号),因公司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时未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对时任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张德祥、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关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2023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决定(上证公监函[2023]0193号),因公司未及时审议关联担保事项,对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公司已深刻反思问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
2023年12月19日,湖北证监局下发警示函([2023]58号),及2024年3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警示决定,因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未及时审议及2022年年报数据披露不准确,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警示措施。公司已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内部治理。
2024年3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216号),要求公司就变更募投项目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和论证。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进行分析核查并作出书面回复。
以上为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