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旨在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独立董事有效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该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定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包括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被收购决策及措施等。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时,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召开,原则上应提前三天通知,但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独立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会议应建立书面记录,至少保存十年,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需说明理由。公司应保证会议召开,承担相关费用,并对会议内容保密。该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