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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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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涉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年6月25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6月26日至7月5日,公司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确认名单合规。7月11日,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日,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授予32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6元/股。10月12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授予给2名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相同。2024年1月10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次)授予给1名激励对象。2024年7月10日,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议案,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56元/股。因富利新材业绩考核未达标及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共计384,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注销价格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7.56元/股或加上同期存款利息。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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