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新了公司章程,其中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流程、表决和决议等规定。章程指出,监事会或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董事会未响应,监事会或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通知需提前20日(年度会议)或15日(临时会议)以公告方式发出,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权利、股权登记日等信息。股东大会提案应属于职权范围,由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且不得修改提案。此外,章程还规定了董事的任职资格、任期、忠实义务等,强调董事不得有违法行为,如贪污、挪用公司资金等,并明确了董事的选举和更换机制。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章程提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还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规定了通知和公告的方式及媒体。最后,章程描述了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的程序,以及解散的原因和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