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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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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为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于2024年7月4日下午2点5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899,276,455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1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52,969,32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中小股东出席情况为: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人,代表股份52,969,3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66%。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两项议案,分别是《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这两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1,855,817,730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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