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针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出具法律意见。该意见基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意见前,进行了必要的文件审查和事实核查,确保意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已获得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要批准和授权,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以及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此外,公司已满足解除限售期限要求,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强调,其意见仅限于中国法律,不涉及境外法律,且不对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价值、授予价格、业绩考核目标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