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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7月修订)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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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定义,包括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及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当利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公司可开设多个专户,但同一投资项目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一个月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涵盖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专户账号、项目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资料查询权限、各方责任等。公司需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收支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发行申请文件中的计划,出现影响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新股配售、股票交易等。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相关规定,且单次补充时间不超过12个月,需归还前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但每年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承诺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超募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时,需投资于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时披露信息。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若用于非募投项目,需参照变更募投项目程序。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若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变更后的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时披露信息。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司需积极配合并承担费用。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进行现场调查,每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评估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目进展,自筹资金置换情况,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效果,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变更情况,合规性结论意见等。若发现违规情形,需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延期的募投项目,公司需披露具体原因、募集资金存放和在账情况、预计完成时间、保障措施等,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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