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7月1日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主体资格,且未出现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无《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实控人及其亲属。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