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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源环保: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来源:公告原文 2024-07-01 1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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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用于特定用途,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原则,且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改变用途。董事会负责论证投资项目可行性,确保项目有良好前景和盈利能力。董事、监事和高管需勤勉尽责,防止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若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子公司需遵守此制度。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应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管理,不同融资需设独立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专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各方职责与监管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协议提前终止,公司需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需遵循承诺计划,出现影响使用计划的重大情形时应及时公告。募投项目遇市场环境变化、搁置超一年、未达计划金额50%或出现异常,公司需重新评估项目可行性。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禁止用于高风险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提供给关联方不当使用等。特定情况下使用募集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包括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调整进度等,变更用途和使用节余资金需经股东大会审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闲置资金可进行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需安全保本且流动性好,不得影响投资计划。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超募资金使用需科学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节余资金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特定情况下需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变更后的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新项目需经过可行性分析,确保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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