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行为,确保依法行使职权。规则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股东大会召开与通知:股东大会分为年度与临时两种,前者每年一次,后者在特定情形下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会议通知、召集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优先股股东权利:一般情况下,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股东大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公司重大变动等,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并分类表决。优先股股息未按约定支付达一定年限,股东有权恢复表决权。
股东权利与表决:股东对提案有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且对影响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单独计票。股东表决权受限于持股比例与法律法规,违规购买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丧失表决权。
提案与决议:提案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容明确,符合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分别需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决议内容违法或程序不当,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会议流程与记录:会议需有律师见证,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修改提案内容。会议记录详尽,包含参会人员、表决情况等,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召集与主持:董事会负责召集年度股东大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召集时,监事会或股东可自行召集。
法律责任: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应主体需承担法律责任。
此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