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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能出现“公司僵局”风险?中科英泰科创板IPO首轮连遭33问

来源:资本邦 作者:墨羽 2021-04-16 1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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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英泰”)回复科创板IPO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在科创板IPO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公司实控人认定、持股平台的会计处理、行业定位、核心技术应用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客户、境外投资、产销率、技术水平、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收入、毛利率、知识产权、诉讼等33个问题。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共8名,其中柳美勋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为19.41%,焦丕敬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为17.89%,殷良策夫妇合计持股比例为17.89%,没有任何单一股东或一方所持股权比例超过20.00%,招股说明书未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提名人情况。请发行人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提名人。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新三板挂牌前后、报告期至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历次增资对主要股东股权比例的影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形成的背景和原因;(2)发行人各个股东未来是否存在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的计划;股东是否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3)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流程;公司是否实际由管理层控制;(4)无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公司决策机制是否能够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是否可能出现“公司僵局”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中科英泰回复:发行人于2014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2014年12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挂牌前后及报告期至今均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主要股东为柳美勋与邱爱红夫妇、焦丕敬与徐晓勤夫妇、殷良策与姜美玲夫妇,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前身英泰有限系创始股东柳美勋、焦丕敬、殷良策等人于2004年4月设立,英泰有限设立时设置的股权结构即无任何单一股东能够控制公司。发行人设立后,柳美勋主要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方面,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焦丕敬主要负责生产及管理方面,目前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殷良策主要负责技术及海外销售方面,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前述三人之配偶邱爱红、徐晓勤、姜美玲3人之前亦曾在公司任普通职员,现已退休。前述股东中,柳美勋与邱爱红系夫妻关系,焦丕敬与徐晓勤系夫妻关系,殷良策与姜美玲系夫妻关系,除此之外,主要股东之间无亲属关系或共同创业外的其他关系,且从未签署关于对公司进行控制的协议。发行人设立后,柳美勋、焦丕敬、殷良策三人各自根据自己擅长的方向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及主要管理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参与公司治理,做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如前述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具体情况的表格所示,发行人设立及报告期至今,股权方面一直保持较为分散的状态,柳美勋及邱爱红夫妇、焦丕敬及徐晓勤夫妇、殷良策及姜美玲夫妇之间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主要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合计持有发行人97.65%股份的股东已出具了《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说明》,合计持有发行人2.35%股份的15名股东未签署《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说明》,其中,1名为已离职员工,其余14名均为通过股转系统买入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股东。

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以及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集股东大会。因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必然会导致公司无法召开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均正常召开并有效做出决议,不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能够合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未出现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的情形。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及提名情况,董事会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名董事均享有平等的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由全部董事过半数通过做出。因此,董事平等行使表决权,在满足董事会出席人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过半数的表决规则做出决议。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均正常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各项治理机制运行良好,未出现过前述“公司僵局”的情形。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形未导致公司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发行人出现“公司僵局”的可能性极低。

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股东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等极端情况下,仍存在出现“公司僵局”的客观可能。公司出现股东大会僵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各股东股权分布均衡,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在某一股东不参加表决或不同意表决内容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策造成股东大会僵局。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股东柳美勋夫妇、焦丕敬夫妇、殷良策夫妇均确认,与中科英泰其他现有股东不存在任何关于中科英泰的一致行动的协议或者约定,不存在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的中科英泰股份表决权,并承诺在中科英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会与任何现有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因此,不会形成双方股东持股比例各占50%的情形;并且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并未设置畸高的表决权比例,因此公司出现股东大会僵局的可能性极低。

如果出现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方面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极端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主体召集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改选董事事项)以避免董事会层面的公司治理僵局,具体如下:①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②监事会可以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关于行业定位,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未定位于软件企业,但7项核心技术均与软件相关;营业成本中公司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比重分别为96.41%、92.98%、93.63%和93.47%。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占比不到5%,公司产品属于“D电子计算机行业”之“D3919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同时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电子信息”行业。报告期内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占税收优惠比例较高。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公司核心业务是否为软件和软件系统开发,结合公司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成本总额不超过5%的情况、软件相关税收优惠占比较高、同行业可比公司对自身业务的分类情况,分析公司行业定位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中的“电子信息”领域的依据的充分性、公司是否属于软件行业,公司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的要求;(2)软件相关税收优惠金额核算方式,计算依据、计算依据的来源和准确性、税收优惠金额的准确性,说明相关纳税的合法合规性。

中科英泰回复:公司核心业务不是软件和软件系统开发。公司核心业务为智能商用终端设备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公司是一家以嵌入式系统技术为核心,集智能商用终端设备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核心产品为智能商用终端设备,报告期内,公司智能商用终端设备收入占比分别为90.91%、87.10%和91.49%。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成本总额比例分别为3.28%、4.13%和2.24%,占比较低是由公司的产品属性及生产工艺特点决定的。公司智能终端产品包括智能交易终端、自助交易终端、智能秤和智能印章机,上述产品均是以中央处理器(即CPU芯片)为运算存储单元,通过计算发出指令控制其他功能芯片及外围设备实现控制功能,均属于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行业具有技术涉面广、技术集成度高和技术更新快等特点,公司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基础开发、定制设计、应用与服务等环节。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主要包括组件生产环节和整机生产环节,组件生产工艺以SMT为主;整机生产包括组件安装、软件灌装、整机检测及包装等环节。整个生产过程,除SMT工序外,不涉及昂贵的专用设备,生产工艺均为常规工艺,生产周期短,不需要大量的人工投入,导致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成本的比例较低。

2018年-2020年,公司税收优惠合计金额分别为1,155.48万元、1,450.19万元和1,385.87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6.48%、39.90%和21.87%。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低于高测股份。发行人子公司英泰软件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备案,于2021年1月22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情况说明:“该企业2017年度至2020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政策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补缴或追缴情形。”

公司同行业竞争对手尚未有科创板的上市公司,亦未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相关表述。,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所认定的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公司核心业务为智能商用终端设备和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核心产品为应用于商业信息化等领域的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由于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的产品属性及生产工艺特点,导致公司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成本总额比例较低,公司软件相关业务的核算方式及税收优惠合法合规,且公司与同行业竞争对手所认定的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定位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之“电子信息”行业的依据充分。

此外,公司不属于软件行业。

根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软件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需满足: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主要划分为两类,一类为系统中间件,一类为应用软件。系统中间件属于嵌入式软件,需要与公司的智能终端硬件配合使用,系统中间件不能脱离智能终端硬件单独使用,智能终端硬件如果没有系统中间件支撑,也无法正常运转,公司销售的智能终端产品是包含系统中间件和硬件在内的整体产品,系统中间件不能单独对外销售,英泰软件于2017年11月份成立,2018年-2020年,公司系统中间件对公司智能终端产品的收入贡献金额分别为2,587.00万元、3,086.41万元和3,720.27万元,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2%、11.06%和9.77%;应用软件包括前台收银系统、商品识别软件、SaaS零售管理系统、农产品批发追溯系统和智能印章管理系统,可以随同智能终端一起出售,也可以独立对外销售。

2018年-2020年,公司应用软件收入金额分别为71.37万元、117.35万元和135.05万元,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4%、0.42%和0.35%。公司软件收入均为上述应用软件收入。

公司软件收入占比不符合上述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均未将所属行业定位于软件行业。综上所述,公司不属于软件行业,因此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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