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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流动性支持新规出台!重大流动性风险券商可申请救助

来源:券商中国 2019-07-06 07: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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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券商,除了采用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外,还可向投保基金申请流动性救助,规定对救助原则、申请事项、使用约束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有券商中台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分析到,包商银行事件导致市场信用收缩,机构风险偏好降低,非银机构出现流动紧缩的情况持续发酵。该制度出台也是6月20日前后央行放开十家头部券商的短期融资券待还款余额的进一步动作。

有观点认为投保基金申请并不容易,规定中设定六大限定措施,比如券商申请时需要提供担保,借款利率高于市场利率1.5倍以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内券商高管不能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管、投行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不过上述券商中台负责人认为,限定措施或为防止券商暴雷,不鼓励券商用于资本中介业务,也就是不允许券商借机放杠杆,尽管现在券商的杠杆比例不高,但是在当前背景下,还是谨慎为宜。

该征求意见稿在8月5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

二十七条内容,遵循四原则

为充分发挥投保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证券行业流动性支持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规定共包含二十七条内容,主要对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限定使用情形等进行明确。记者了解到,《规定》起草遵循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性原则。除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规定》还明确 了证券公司自救、股东支持、行业互助等流动性救助方式。

二是审慎稳健原则。使用投保基金进行流动性救助,须严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顺序、使用程序,坚持“救急不救穷”、“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权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滥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则。对被撤销、关闭或者破产证券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偿付是投保基金承担的首要职责,为实现前述职责与流动性救助职责的平衡,须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对单一证券公司和所有证券公司进行流动性救助的资金比例。

四是救助与约束分配原则。为切实保障投保基金安全, 防范道德风险,须强化使用约束,对使用了投保基金这一公共资源的证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东分红等方面进行约束,对其违规使用投保基金的行为,从严追究责任,体现救助与约束相匹配。

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

有券商中台部门负责人对记者分析到,包商银行事件导致市场信用收缩,机构风险偏好降低,非银机构出现流动紧缩的情况持续发酵,现在问题的核心并非市场资金整体紧张,而是信用风险的问题。按照近期监管部门的态度,方向应该是明确的,就是不保护高风险机构,要保护市场。该制度出台也是6月20日前后央行放开十家头部券商的短期融资券待还款余额的进一步动作。

该规定中,证监会明确多元化的流动性支持方式,主要有四个方式:

一是公司自救。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时,应当采取资产变现、同业拆借、质押融资、申请银行贷款等方式自行筹集流动资金,并同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避免流动性风险进一步扩大。

二是股东支持。证券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 风险时,应当积极向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寻求流动性支持。

三是行业互助。证券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购买资产、同业拆借等市场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

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证券公司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仍然无法化解重大流动性风险的,具有可以申请使用投保基金。

强化使用约束

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券商需要钱,但是证监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穷”。能够申请使用投保基金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即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等等。

在规定中,监管对限定情形进行明确,即证券公司申请使用投保基金,应当满足可能引发证券市场重大风险、具有还本付息能力、通过自救或者其他市场化方式无法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前提条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对使用投保基金救助的情形,强化使用约束,提出六大限制举措。

一是要求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应当提供与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相当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二是设置惩罚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应当高于市场利率1.5倍以上高,借款利息纳入基金收入。具体利率由投保基金公司根据券商分类评价、信用评价、风险状况、拟使用投保基金金额、期限等因素予以确定;

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动性救助的资金,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80%,对单一证券公司的救助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额的30%;

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经住所地派出机构核实,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过一年;

五是限制公司及股东权利。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间,除非特殊情况,应当限制董监高薪酬,不允许董监高离职,不得对外提供借款、担保、进行重大投资、投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管、投行业务外的其他业务规模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行为;

六是按需发放,现场监控。

另外,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应当在偿还救助资金后,加倍缴纳下一年度的投保基金。

限定情形或为防止券商暴雷

有券商中台负责人表示,券商要获取投保基金救助的难度不大,主要是防止券商,尤其是中小券商暴雷。

且在规定里也写明了,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扩大除经纪、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规模,也就说不鼓励券商用于资本中介业务,也就是不允许券商借机放杠杆,尽管现在券商的杠杆比例不高,但是在当前背景下,还是谨慎为宜。

九州证券副总经理陈美兴对记者表示,这个规定的积极意义,是证券公司化解流动性风险方面在自身变现资产以及股东支持的基础上又一项重要举措,将对券商健康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是投保基金成立一定时间积累一定规模之后在行业整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的一项常规功能。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是标准指标需要量化,程序需要进一步简化,确保公平和效率。

他建议监管部门只是履行监督只能而不是审批职能,该支持谁,支持规模和资金成本交给投保基金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资者监督。既然是需要还本付息的,建议把救助改为支持。同时删除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程序,进一步提高效率。

投保基金使用范围有效扩大

据了解,一直以来,流动性风险都是境内外境内外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之一。为切实防范相关风险,目前境外成熟市场普遍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救助机制。

虽然当前证券行业尚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与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境内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较,证券公司缺乏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相关基础制度尚不健全。

为防患于未然,国务院批准同意投保基金扩大使用范围, 在市场出现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对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实施救助。

国内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于2005年设立,14年来,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被限定在很狭小的使用范围内,只有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者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才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随着本规定的实施,投保基金的使用范围将有效扩大。

投保基金缴纳比例和分类评价直接相关

各家券商所缴纳的投保基金金额与分类评价结果直接相关。根据相关规定,AA类券商需要缴纳当年营收的0.75%作为投保基金,A类券商需要缴纳营收的1%,BBB类券商需要缴纳1.5%,BB类券商需要缴纳1.75%,以此类推,D类券商需要缴纳营收的3.5%作为投保基金。

去年一年,证券公司共缴纳投保基金27.787亿元。其中,AA类证券公司缴纳8.877亿元,A类证券公司缴纳7.295亿元,BBB类证券公司缴纳5.674亿元,BB类证券公司缴纳1.786亿元,B类证券公司缴纳0.904亿元,CCC类证券公司缴纳1.090亿元,CC类证券公司缴纳0.592亿元,C类证券公司缴纳1.569亿元。

截至去年12月底,投保基金公司累计使用市场筹集基金发放投保基金11.018亿元,其中6.489亿元用于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4.529亿元用于收购个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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