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被罚 受损股民有望依法索赔
2017年3月11日,A股上市公司鞍重股份一口气发布了三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中国证监会拟对鞍重股份、九好集团该等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的违法行为,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处以60万元的顶格处罚。
对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如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因上述“忽悠式”重组的违法行为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5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鞍重股份、九好集团及相关责任人员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忽悠式”重组预案,股价迎来连续11个涨停
资料显示,2015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下称“重组预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根据该《重组预案》显示,鞍重股份以其截至评估基准日合法拥有的除22,900万元的货币资金之外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以下统称“置出资产”)与郭丛军、杜晓芳、张勇等12人所持九好集团100%股权(“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经初步预估,置出资产截至2015年6月30日(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59,531.51万元,置入资产截至预估基准日的预估值为371,761.11万元。置入资产作价超过置出资产作价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按交易对方各自持有的九好集团的股权比例,分别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同时,为提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绩效,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采用锁价方式向嘉兴九贵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且不超过本次置入资产交易价格的100%。
同日,九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丛军出具《承诺函》,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鞍重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承诺函》,保证本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预案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鞍重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组预案》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价值,未发现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该《重组预案》发布并复盘后,鞍重股份立即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从23.78元一路飙升,经过十一个一字涨停后,于2015年12月18日股价创出历史新高至87.78元。
刘华浩律师认为,除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鞍重股份于2016年4月23日,审议通过并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外,鞍重股份发布的《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信息亦涉嫌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市场投资者买卖鞍重股份的股票造成了重大误导。
股民损失惨重,律师呼吁受损股民参与维权
由于鞍重股份的高股价缺乏实质性的基础,因此,在鞍重股份的股价达到新高87.78元后,就一路下跌并回归其正常价值,至鞍重股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布公告的前一个交易日,鞍重股份的收盘价为26.38元,此时,鞍重股份的股价已经跌去近70%,但此时股价较之于《重组预案》之前的股价23.78元,还是略高的。
期间,鞍重股份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2016年5月3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九好集团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股价即一字跌停,此后,鞍重股份的股价持续下跌,于2016年6月24日跌至阶段性的新低27.49元,此时的股价,较之鞍重股份调查前的股价40.4元,已经跌去近30%,股民损失惨重。
刘华浩律师表示,在如此巨大跌幅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少股民遭受到的巨大损失,本类虚假陈述案件一旦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相关违法事实的确认,胜诉概率均比较大,受损股民应积极参与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此前,佛山照明、美达股份、海润光伏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股民均已经胜诉获赔。京天利、华锐风电、三峡新材等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亦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股民,索赔需提供的诉讼资料包括: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