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启动 推动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小伟 2016-09-19 14: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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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系统日前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这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工作启动。

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就启动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答记者问时指出,私募机构开展做市业务,有利于丰富新三板做市机构类型、有效发挥私募机构定价能力、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对提高全国股转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私募机构受监管程度、规范运作水平、合规意识相较于证券公司有所差距,为控制业务风险,初期采取试点方式,并适当控制试点规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待试点开展一段时间后适时总结试点效果,评估进一步扩大试点的可行性。

该负责人表示,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私募机构申请从事做市业务试点应按何种程序办理”的问题,该人士指出,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私募机构可从事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备案前,私募机构应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通过专业评审的,全国股转系统将与其签署业务协议,向其出具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股转系统根据私募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一是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由于私募机构不具备结算参与人资格,私募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并仅可通过一家具有中国结算参与人资格的主办券商办理相关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二是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三是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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