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慧球科技的监管风暴呼啸而至,关于这场监管部门同被监管对象之间的“对抗”,市场各方都在关注——上市公司在看,慧球科技所挑战的监管底线是否会动摇;投资者在看,慧球科技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将会招致什么样的惩罚;政策制定者们也在看,对慧球科技一次次“明知故犯”的行为,现有的制度是否足以对其构成惩戒,以震慑其他违规者,永绝后患?
事到如今,已绝非是打上几板子就能了结的公案,更不是可以一笑置之的饭后谈资,而是事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效力的严肃命题:像慧球科技这样一家内部治理存在严重漏洞、信息披露极其混乱的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发行人,何以遵守同投资者之间的契约,何以取信于人,又何以立足于资本市场?
慧球科技信息披露的失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监管部门已明确告知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公司拒不披露举牌方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上市公司应履行的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熟视无睹;在实际控制人认定存疑的情况下,对市场关于公司控制权的各种疑问置之不理,拒不核实澄清和披露,拖延至今;在被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的情况下,其相关公告需接受上交所事前审核,但公司却设法将存在误导嫌疑的公告全文“放送”至股吧,以此混淆视听,明知故犯之意昭然若揭。此外,公司董秘、证代均不具备任职资格,董事长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不配合、不响应,几乎“失联”;对公司生产经营境况是否正常、主营业务是否已经陷入停滞、公司究竟是否被少数人所控制等核心问题,投资者也一无所知。
可以说,这种种乱象并非是所谓的“不作为”,而是公司有意识地“胡作非为”:对其应当披露的情况始终不予理会,同时又千方百计自行释放所谓“公告”,可谓乱得暗含章法、乱得有的放矢、乱得有所选择,难以简单地用工作疏忽、人员不到位、理解沟通有误等理由作为搪塞。其主观上不配合监管只是一方面,更核心的问题是“混乱”背后的真实用意——投资者所获得的只是公司精心安排、选择的信息,信息披露渠道已沦为小部分人操纵股价、侵害股东利益的工具。而且,这“小部分人”还躲藏于幕后,自得于其隐秘的安排、暗自嘲笑着看客的无知、侥幸于监管手段的有限。
慧球科技案例之“罕见”,在于公司以其主观的故意、恶劣的影响、粗糙的手段别开生面地刷新了市场对于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失灵”的认知,若不动用从重、从快、从严的监管手段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或将被无数蠢蠢欲动的牟利者效仿。慧球科技展现了一种极端的疯狂:作为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信披义务在其眼中已名存实亡,如若放任自流,必将危及A股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亦将动摇整个资本市场的根基。
目睹慧球科技种种怪相,在情感上,有人会说这家公司“退不足惜”;然而,在现实中,尽管监管者三番五次公开喊话,表明监管立场和逻辑,勒令公司停牌整改,但却很难触动公司的灵魂、粉碎利益方的图谋、切断违规的根源。甚至,停牌也只是不得已之行为,此举尽管暂时阻断了小部分人操纵市场、股价炒作的可能,亦让中小股东的交易权受到限制。在现行规则下,将这种恶意公司“请出”市场的手段却有限,监管者缺乏“一击即中”的有力武器,这恐怕是慧球科技之流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目前的退市机制在原有基础上已经加入了欺诈上市、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强制退市情形,规则亦赋予了投资者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是对于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失灵的公司,还缺乏与之对应的强有力约束机制。
目前规则所称的“重大信披违法”,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形。然而,对于慧球科技此类信披义务已“名存实亡”的公司,其约束力和针对性并不十分明显。但这种“真空”并不合理。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制度,是身为公众公司的根本义务之一,是与投资者之间契约的体现,是投资者进行正常股票交易的基础所在,若是连基本义务都不愿履行、这点契约精神都不具备,上述基础就不复存在,所谓的上市公司又有何资格保留“上市”身份?
而在执法层面,当相关违规情况发生,除了上交所主要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进行停牌、处以风险警示,并按照自律监管办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分或者采取监管措施外,证券行政监管部门是否能快速反应,展开现场调查。必要时是否可以立案稽查,甚至在达到一定条件时移送司法,以对症下药,触及其利益痛点,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蓄意违规行为,从而阻止不良之风蔓延,警示市场!
更进一步,若制度赋予了监管部门终止公司上市的权力,是否也应该同样赋予中小投资者索赔的权利,以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不让其因为小部分人的违规承担公司退市的成本。
综上种种,慧球科技现象的存在,已非单纯的极端孤案,其暗含对监管“底线”有多硬、市场容忍度有多高、公司“铤而走险”的边界在何处的种种拷问,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背景下,慧球科技又会得到什么样的结局?
慧球科技开了一个坏头,但资本市场绝不能允许它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