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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之星 2015-10-09 1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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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在全球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应用。程序化交易一方面提高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其技术优势也可能被滥用,容易导致人为制造价格趋势、扭曲交易价格,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出现剧烈变化时,容易导致加剧市场波动等问题。此外,程序化交易由于使用复杂计算机软件和系统进行交易,实现自动化运作,容易出现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异常事件,对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造成较大冲击。

目前,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建立相应行为规范,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义务,防范程序化交易对市场秩序和安全运行可能带来的冲击,已经提上监管日程,中国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同步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旨在从自律管理规则层面,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监管安排,明确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各个管理环节与具体要求,以规范和管理本所市场的程序化交易者及其程序化交易活动。

二、起草遵循原则

《细则》起草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细化落实。对于《办法》中程序化交易、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监管、交易所职责等与本所相关的内容,《细则》进行了全面衔接,涵盖信息申报、接入管理、额度管理、实时监控、异常处理、自律监管、差异化收费等内容,并予以细化落实。

二是严格管理。从自律管理职责、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角度,对程序化交易从3个层面加强管理:首先是明确所有程序化交易者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职责,如要求接入系统具备相关风控功能,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和报告异常情况;其次是加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包括客户系统接入测试和持续管理、申报信息核实、指令审核、督促配合监管等;最后,明确了本所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管理,如程序化交易报盘通道隔离和净买入额度的管理等。

三是强化监督。结合监管实践和程序化交易特征,《细则》规定了本所重点关注的程序化交易范围,并在《办法》列明的7项可能涉嫌操纵市场的情形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补充,明确了9种异常交易行为,对其予以重点监控。此外,《细则》针对程序化交易者、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分别规定了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措施。

三、主要内容

《细则》是在本所《交易规则》、《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对证券、股票期权交易活动作出的一般性规范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程序化交易中具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环节所作出的特别规定。

《细则》共9章52条,重点从申报及报备管理、接入管理、净买入额度管理、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自律监管措施及差异化收费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总则。总则部分明确了《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程序化交易各方参与主体的总体要求。在本所证券现货市场以及股票期权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均受《细则》的调整。在程序化交易活动中,程序化交易者负有自我约束和管理的义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负有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风险控制与交易行为管理等义务。

(二)申报及报备管理。本章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申报及报备管理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程序化交易客户、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机构两个层面,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申报及报备的内容、时限、核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客户应当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申报信息进行充分核查把关,对于不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申报内容违法违规的,应当拒绝接受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

(三)接入管理。本章重点针对程序化交易者将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程序化交易专用报盘通道时的接入要求和持续管理作出规定。一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行业协会制定的具体标准,对其客户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严格把关和管理,并通过签署接入协议对管理事项作出具体约定;另一方面,直接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机构,应当对其接入本所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自我管理,满足通道隔离、流量控制、风控审核、日常运维以及测试演练等各项要求。此外,还应当满足公平交易要求,不得对客户做出歧视性对待。

(四)净买入额度管理。根据证监会《办法》的要求,本所对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的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在本所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实施当日证券净买入金额管理。本章明确了净买入金额控制的证券品种范围、买入额度计算公式、届满停止买入、下降后恢复买入等业务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净买入金额的控制阈值,由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和调整,本所将根据其设定的阈值提供实时监控和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等风控服务。

(五)交易行为监督。本章主要规定了本所重点关注的程序化交易范围,以及针对程序化交易的特点而列举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强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程序化交易指令核查义务。需要强调的是,本章列举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是在中国证监会《办法》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所做规定基础上,针对程序化交易作出的细化和补充。

(六)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本章主要明确交易异常情况报告主体及程序,强调了程序化交易者的自我核查和报告义务;对出现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要求会员核查、报告;对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本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采取限制账户交易、限制交易单元交易、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七)自律监管措施。本章主要就本所可以对程序化交易者、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进行了列举规定,就相关复核事宜作出安排,并强调了相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

(八)差异化收费。本章就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及其收取标准作出规定。对程序化交易根据其每日申报的撤单申报比和成交申报比,按照差异化的收费标准收取申报费。经初步测算,绝大部分正常程序化交易属于免收范围,本收费标准不会对正常程序化交易者带来额外负担。对相关交易品种的做市商、流动性服务提供商,可以视情况予以减免。

(九)附则。本章规定了《细则》制定程序和施行时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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