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1月5日收盘,华宝股份(300741)报收于18.14元,下跌0.77%,换手率0.28%,成交量1.75万手,成交额3194.06万元。
投资者: 尊敬的董秘:三季报综合毛利率47%,仍高于同行均值15+pp。请披露:1)库存商品库龄6个月以上金额及占比;2)可变现净值测算单价与2024年均价差异;3)本期结转单位成本较2024年变动幅度,请证明不存在少转成本。谢谢!
董秘: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所有应披露的财务信息均已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敬请查阅。公司持续推进精益生产与成本管控,以“美味生活引领者”为发展愿景,坚持“绿色、营养、健康”的企业使命,持续为客户提供系统化风味解决方案与综合技术服务,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与竞争力。感谢您的关注!
11月5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13.4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413.0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299.57万元。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任期终止,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除,《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涉及监事会的相关制度规定不再适用,公司章程相应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25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前七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还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全票通过。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于2025年11月28日15:00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99号公司会议室,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4日。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9:15至15:00。审议议题包括《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累积投票实施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共11项议案。其中第1-6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7-11项为普通决议事项,需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对第1-3项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公司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将“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相关内容;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人选;新增党组织设立条款;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修订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审议标准。具体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变动需按规定补选。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事项如涉及委员自身利益,应予回避。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任等原因离职的情形。离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被解任的,自决议通过日起生效;辞任自提交辞职报告日起生效。在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等情形下,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离职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须继续履行未完成承诺,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制度还明确了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及违规责任。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保密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等。任职须具备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且不得存在《公司法》禁止情形或被监管机构限制任职的情况。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需及时报告并公告,离任时应完成工作移交并签署保密协议。空缺期间由董事会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超三个月董事长应代行。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ESG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至少含一名独立董事,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及交易项目并提出建议;制定ESG治理愿景,审阅年度ESG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识别ESG风险与机遇,监督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薪酬分配遵循收入与公司效益挂钩、责权利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原则。董事报酬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薪酬方案、考核履职情况并监督执行。非独立董事按所任职务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津贴经股东会审批后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和绩效薪酬组成,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履职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离任时按实际任期和绩效发放薪酬。薪酬体系根据公司盈利、岗位变动、组织结构调整及通胀水平适时调整。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制定《反舞弊、反贿赂与举报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禁止员工及商业伙伴向国家工作人员、交易对方等提供或收受贿赂,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设立反舞弊、反贿赂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制度实施、风险防控、举报调查与处理。公司倡导诚信文化,开展合规培训,鼓励举报并保护举报人,严禁打击报复。对查实的舞弊、贿赂行为,公司将依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制度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垫付费用、代偿债务、拆借资金、委托贷款、无真实交易票据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严禁“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公司应做到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部落实防控措施,审计部负责监督。注册会计师需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披露。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应要求还款并可申请财产保全。非现金清偿须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股东大会审批。违规行为将追责。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股东利益,规范公开征集行为。公开征集指符合条件主体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的行为,不包括非公开方式或被动接受委托。禁止有偿征集。征集人可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1%以上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且须持续符合资格条件。征集人应披露征集公告,内容包括征集事由、权利、主体信息、利害关系、方案及授权委托书模板等。征集需提交身份及持股证明材料,表决权征集应明确表决意见,提案权征集须满足持股比例要求,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中披露授权情况及行权结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对外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取得或处置股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投资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坚持效益优先。重大对外投资达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交易金额等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达到较低标准的须董事会审议;其余由董事长审批。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决策需经可行性研究、内部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等程序,并由行政部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全程监督。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通过后生效。
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批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离职自动丧失资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须过半数通过。委员会负责拟定人选标准,对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应记载理由并披露。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委员签名,相关成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委员会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审核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对聘任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提出审议意见。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委员会履职时,公司应提供必要支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可由符合条件的提议人书面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包含提案及相关材料,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由董事会秘书统计并公布。会议应制作记录和决议,与会董事需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需保密,直至按规定披露。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为十年。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忠实勤勉履职,发挥决策、监督、咨询作用。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得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为前十大股东自然人,不得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任职,不得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或提供财务、法律等服务。提名人不得提名存在利害关系者。选举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与履职便利。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对外担保指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自身债务担保,适用于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特定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包括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对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对关联方担保等。董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担保需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审议重大事项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方时相关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关注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时披露担保信息。违规担保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确保合法性、公允性与合理性,保护股东和公司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制定,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需定价公允、程序合规、披露规范,不得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禁止隐瞒关联关系或非关联化操作。关联人范围依《上市规则》确定,公司应持续更新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须签订书面协议,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程序,关联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重大交易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须明确标的状况、交易对方资信、定价依据,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存在交易标的不清、价格未定、导致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等情形的,不得审议。高溢价或低收益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原则上应提供盈利补偿或回购承诺。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归档管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实施监督。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旨在规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告知公司持股变动、股份受限、破产解散、重大重组、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股价的情形,并配合调查问询。不得违规占用资金、提供担保或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承诺需明确可执行,若履约能力受影响应及时披露。严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得买卖公司股份规避审批或信披义务。转让控制权时应确保公司稳定过渡。本规范适用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应按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权利行使。股东会分年度和临时会议,未能按时召开的需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提议召开会议须提交书面文件,载明提议人信息、理由、时间、地点、方式及具体提案。会议通知应完整披露提案内容,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方式便利股东参会,表决时间有明确规定。会议召集人应组织充分讨论,表决情况须保密。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无效,控股股东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情况、表决结果等内容。董事、高管应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监督管理。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高风险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或搁置超一年等情形,应及时重新论证并披露。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或新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实施地点调整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应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保荐机构应定期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报告。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实施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股东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所持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相乘为投票权总数,可集中或分散投票。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确保独立董事比例。选举票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股东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超限将作相应处理。选票仅设同意票,不设反对票与弃权票。董事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得票相等者需再次选举。选举结果由计票后公布,当选董事任期至本届结束,不跨届。本制度未尽事项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由董事会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外部单位人员等。董事会为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公司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年度报告等事项均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违规者将被追责。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负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须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严禁擅自披露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多种渠道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须设立投资者咨询渠道,定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包括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确有充分证据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若披露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可暂缓或豁免。暂缓或豁免须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确认,并登记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现原因消除、信息难保密或已泄露等情况应及时披露。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通过后生效。
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提升经济效益。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负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及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并承担反舞弊职责。审计范围涵盖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重大投资、离任审计等。审计部有权查阅资料、检查资产、调查取证,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制度明确审计程序、质量管理和后续整改要求,强调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年度审计计划和工作报告须报审计委员会审批。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发布《总裁工作细则》,旨在规范公司管理人员职务行为,提升管理效率。公司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总裁主持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并决定日常经营事务及交易事项。总裁可授权他人行使部分职权。副总裁、财务总监根据总裁授权履职并对总裁负责。公司设总裁办公会,由总裁主持,研究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保存不少于十年。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制定子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子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其经营须服从母公司战略部署。公司通过股东权利对子公司实施管理,重点控制章程制定、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财务及信息管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重大交易事项依规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子公司对外担保、融资需公司审批,禁止擅自从事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子公司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指定联络人报送重大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母公司职能部门有权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可开展内部或外部审计,子公司应配合并落实整改。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规范持股行为。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禁止在特定情形下转让股份,如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总数的25%,持股不足一千股可一次性转让。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计划,增持需披露计划并承诺期限内完成。禁止在定期报告公告前、重大事项披露期内买卖股票。相关人员所持股份新增无限售部分按75%锁定,有限售部分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申报与监督,违规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内部处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588万元,营业期限至2037年6月26日。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为权力机构,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公司利润分配坚持现金分红优先,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交易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忠实勤勉义务,股东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公司可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章程还明确了通知、公告、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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