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0月24日收盘,厦门钨业(600549)报收于31.39元,上涨5.58%,换手率3.34%,成交量51.84万手,成交额16.02亿元。
资金流向
10月24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35亿元,占总成交额8.4%;游资资金净流出6939.59万元,占总成交额4.33%;散户资金净流出6515.49万元,占总成交额4.07%。
股东户数变动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12.09万户,较6月30日增加2.62万户,增幅27.67%;户均持股数量由1.68万股降至1.31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38.87万元。
厦门钨业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本报告期128.23亿元,同比增长39.27%;年初至报告期末320.01亿元,同比增长21.36%。
利润总额:本报告期13.70亿元,同比增长92.95%;年初至报告期末30.60亿元,同比增长17.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报告期8.10亿元,同比增长109.85%;年初至报告期末17.82亿元,同比增长27.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本报告期7.92亿元,同比增长114.05%;年初至报告期末17.15亿元,同比增长39.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24.45亿元,同比增长6.64%。
基本每股收益:本报告期0.5099元,同比增长86.98%;年初至报告期末1.1223元,同比增长13.2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本报告期4.84%,增加1.57个百分点;年初至报告期末10.80%,减少1.22个百分点。
总资产:本报告期末503.73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0.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167.82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5.5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本期-911.21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1527.55万元。
政府补助:本期3180.51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9790.12万元。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及处置损益:本期571.69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2472.63万元。
受托经营托管费收入:本期-58.14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113.83万元。
其他营业外收支:本期-191.85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1208.14万元。
减:所得税影响额:本期280.52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924.04万元。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本期579.86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1792.43万元。
合计:本期1730.63万元,年初至报告期末6696.75万元。
其他提醒事项:
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合并营业收入320亿元,同比增长21.36%;归母净利润17.82亿元,同比增长27.05%;扣非归母净利润17.15亿元,同比增长39.63%。
1、钨钼业务:营收145.68亿元,同比增长11.47%;利润总额23.25亿元,同比增长20.13%。细钨丝销量1015亿米,同比下降5%,收入增4%;切削工具销量增12%,收入增17%。
2、能源新材料业务:营收130.59亿元,同比增长29.80%;利润总额6.12亿元,同比增长48.93%。钴酸锂销量4.69万吨,同比增长45%;动力电池正极材料销量5.30万吨,同比增长36%。
3、稀土业务:营收43.33亿元,同比增长35.27%;利润总额1.85亿元,同比增长2.74%;剔除上年处置影响后利润总额同比增长35.83%。磁性材料销量8177吨,同比增长29%,在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及人形机器人领域取得客户认证。
4、房地产业务:营收0.40亿元,同比增长15.19%;利润总额-0.62亿元,同比减利1.30亿元,主要因去年同期确认成都滕王阁地产处置投资收益1.45亿元。
厦门钨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职工董事王玉龙先生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届满。
厦门钨业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议同意公司及权属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16亿元(其中厦钨新能6亿元),期限12个月内,资金可循环使用,投资品种限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存款及理财产品,不涉及质押或证券投资。
同意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向其全资子公司海沧金鹭增资4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由5亿元增至9亿元。
同意厦门金鹭投资3.8786亿元在厦门市湖里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厦门金鹭先进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建设金属切削方案工程中心并配套销售精密陶瓷粉末1000吨,新设公司注册资本1.9亿元。上述投资项目存在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进步等不确定性风险,可能影响建设进度与投资回报。
中信证券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事项已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符合法规要求,有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未发现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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