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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志邦家居(603801)9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4.03万元,占总成交额8.28%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9-22 03: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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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19日收盘,志邦家居(603801)报收于9.81元,上涨0.31%,换手率1.24%,成交量5.38万手,成交额5244.29万元。

当日关注点

  • 来自交易信息汇总:9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4.03万元,占总成交额8.28%。
  • 来自公司公告汇总:志邦家居发布多项制度文件,涵盖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投资管理及独立董事规则,强化公司治理与合规运作。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9月1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4.03万元,占总成交额8.28%;游资资金净流入74.67万元,占总成交额1.42%;散户资金净流入359.37万元,占总成交额6.85%。

公司公告汇总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执行该制度,确保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等环节合规。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公司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应按承诺用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但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募投项目变更、转让或节余资金使用均需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披露。董事会每半年度出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434,349,842元,股票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涵盖家具制造、销售、家居用品、家用电器、装修材料等。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决定重大事项如增减资、合并分立、利润分配等。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利润分配方面,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优先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信息披露媒体。章程还规定了股东、董事、高管的权利义务及会议召集、表决程序等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视同关联人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涵盖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投资、担保、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定价公允,遵循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审批权限根据交易金额和比例划分,重大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部分单方面获益、现金认购、公开招标等情形可豁免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制度自股东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受理担保申请,审核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财务状况与风险,形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不得为存在产权不清、财务造假、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等情形的单位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特定情形需股东会特别决议。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应要求反担保,持续监控被担保人财务状况,及时披露担保信息,并在担保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启动追偿程序。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与保值增值。对外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资源进行的产权变动型投资,涵盖兴办企业、合资合作、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等。投资决策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权限审批,重大投资需经股东会审议。投资前须开展可行性研究,实施后由投资部门跟踪管理。处置投资须经评估并按原审批权限批准。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人员派驻与资产管理,审计部定期审计投资行为。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企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独立董事规则(2025年8月)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在公司及关联方任职,无重大失信记录,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可行使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等,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行使部分职权。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公司应提供履职保障,确保知情权与工作支持。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辞职或被解职需按规定程序进行。本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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