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天眼查APP信息整理,7月30日公布的《温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显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公告内容如下:
一、项目编号:ZJTX20*****
二、项目名称: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3-2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6楼 被投诉人 1 :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发展大楼9号楼
被投诉人 2 :浙江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总部经济园C2幢7楼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TX20*****,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6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3。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投诉称采购人未委派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且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均抽取自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评标委员会,不影响采购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必然与评审的公正性存在关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投诉事项2所涉及的评分项均为主观分评分项,2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2所涉技术商务评分第4.1项、第13项主观分评分时存在7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同时3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事项2之外的其它主观评分项评分亦存在40处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本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废标,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市区垃圾处置费(温州市市区指定区域餐厨垃圾收运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TX20*****)采购过程、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温州市财政局
2025年07月30日
附件信息: - 投诉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8号).pdf (1.2 M)
数据来源:天眼查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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