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18日收盘,恒丰纸业(600356)报收于7.96元,上涨0.51%,换手率1.36%,成交量4.05万手,成交额3208.93万元。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79.82万元,占总成交额2.49%;游资资金净流入296.74万元,占总成交额9.25%;散户资金净流出216.93万元,占总成交额6.76%。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名钱学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钱学仁先生成为独立董事后,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同意聘任该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一年,法律顾问费20万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4月8日下午13:30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投票,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主持人宣布开会并介绍到会股东及代表股份数;- 宣读并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提问与解答;- 现场投票表决;-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 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主持人宣布大会闭幕。
议案内容为补选钱学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十一届董事会届满。钱学仁,男,1966年生,中国国籍,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多个学术职务,并兼任中国造纸学会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4月8日13点30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为公司第一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8日9:15-15:00。会议审议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已由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议案将对A股股东进行投票,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27日,登记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上午9:30—11:00、下午14:00—16:00,地点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董事会办公室。股东可通过现场、信函等方式登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57013,联系电话:0453-6886668,联系邮箱:sh356@hengfengpaper.com。
提名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钱学仁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工作经历、兼职及信用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声明并承诺如下:-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且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务员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任职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被提名人无不良记录,最近36个月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无重大失信记录。- 被提名人不是因连续两次缺席董事会被解除职务的人员,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未超三家,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六年,不存在影响诚信或其他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钱学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并已参加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培训证明。- 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以上、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任职等影响独立性的人员。- 无不良记录,最近36个月内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未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不是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解除职务的人员。- 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不存在影响诚信或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本人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核实并确认符合任职资格。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如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将按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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