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丽人丽妆(605136)01月17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你好,判决书判决董事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配合翁淑华将上述股份变更登记至翁淑华名下,从元旦起现已过期限,还没有收到信息披露,请问进展如何?
丽人丽妆回复: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如涉及需披露的事项,请以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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