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6日收盘,远大智能(002689)报收于3.68元,上涨1.38%,换手率2.72%,成交量28.37万手,成交额1.05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远大智能主力资金净流出515.92万元,占总成交额4.92%。
- 公司公告: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 投资理财: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关联交易:2025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465.36万元。
- 舆情管理:公司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15.92万元,占总成交额4.92%;游资资金净流出211.83万元,占总成交额2.02%;散户资金净流入727.74万元,占总成交额6.94%。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康宝华、朱永鹤、彭安林、王昊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有效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
-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定价原则公允,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且关联董事康宝华、朱永鹤、彭安林、王昊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含)2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
- 投资种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投资、国债逆回购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 投资金额: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含)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投资理财。在此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理财额度。
- 投资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资金来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 实施方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负责办理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相关事宜。
- 审议程序: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投资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的可能性,具有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投资理财及证券投资业务时,如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或操作失误,由此可能会产生相应的操作风险。
- 流动性风险: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于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不可抗力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赎回等正常进行,进而影响产品的资金安全。
- 风控措施: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进行投资,已制订《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投资行为,有利于公司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投资,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投资理财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投资理财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进行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日常关联交易概述:2024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康宝华、朱永鹤、彭安林、王昊回避了表决。2025年度预计将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3,465.36万元。
-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原材料:预计金额2.00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加工产品、商品服务:预计金额2,205.00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服务、技术服务、劳务:预计金额76.86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租赁、设备租赁:预计金额105.00万元。
-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原材料:预计金额18.50万元。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加工产品、商品服务:预计金额300.00万元。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服务、劳务:预计金额750.00万元。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设备租赁、房屋租赁:预计金额8.00万元。
- 合计:预计金额3,465.36万元。
- 2024年1月-11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原材料:实际发生金额1.83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加工产品、商品服务:实际发生金额0.00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服务、劳务:实际发生金额29.32万元。
- 向关联人提供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实际发生金额91.45万元。
- 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商品、原材料:实际发生金额11.82万元。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服务、劳务:实际发生金额686.79万元。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实际发生金额3.92万元。
- 合计:实际发生金额825.14万元。
- 公司董事会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原因:(1)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依据双方可能的交易数量及市场行情等预估的年度上限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业务发展情况、实际市场行情及实际交易数量确定,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2)实际发生额是2024年1-11月累计数,预计金额为2024年全年数据。
- 公司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经查核,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原因均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出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329.82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铝合金天窗、幕墙、门窗、钢结构等的设计、制造、安装等。
- 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等的加工、制造等。
- 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同为康宝华先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各关联方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均依法存续经营,能够履行与本公司达成的协议,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 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采用支票及电汇的结算方式。
-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均遵照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额不定期结算。上述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所产生日常性关联交易,主要是因公司经营业务所需。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公司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运营实际,能对公司经营起到积极作用,且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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