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5日收盘,蓝特光学(688127)报收于27.48元,下跌1.68%,换手率3.56%,成交量14.35万手,成交额4.02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蓝特光学主力资金净流出977.59万元,占总成交额2.43%。
- 公:蓝特光学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四项议案。
- 公:蓝特光学将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公:蓝特光学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977.59万元,占总成交额2.43%;游资资金净流入1810.29万元,占总成交额4.5%;散户资金净流出832.71万元,占总成交额2.07%。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通知:2024年12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
- 会议召开:2024年1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
- 参会人员: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
- 主持人:董事长徐云明先生。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1月15日
- 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 日期时间:2025年1月15日 14点00分
- 地点: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 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时间:2025年1月15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交易系统投票平台);9:15-15:00(互联网投票平台)
- 会议审议事项:
-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
-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 会议出席对象:
-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 股份类别:A股
- 股票代码:688127
- 股票简称:蓝特光学
- 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8日
- 会议登记方法:
- 登记时间:2025年1月9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登记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 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文件须在登记时间2025年1月9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异地股东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 其他事项:
- 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人:郑斌杰、陈夏晟
- 联系电话:0573-83382807
- 邮箱地址:IR@lante.com.cn
-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 邮政编码:314023
-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嘉兴蓝特光学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 第三条: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900,000股,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Lante Optics Co., Ltd
- 第五条:公司住所: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邮政编码:31402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319.24万元。
-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求发展、以品质求信誉、以管理求效益、以和谐求共赢。
-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学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专用光学仪器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学器件原辅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秘办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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