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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股市必读:中欣氟材(002915)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225.97万元,占总成交额5.6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6 0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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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5日收盘,中欣氟材(002915)报收于13.07元,下跌4.81%,换手率10.43%,成交量30.08万手,成交额3.9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中欣氟材主力资金净流出2225.97万元,占总成交额5.62%。
  • 公司公告:中欣氟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舆情管理制度》。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225.97万元,占总成交额5.62%;游资资金净流入145.29万元,占总成交额0.37%;散户资金净流入2080.68万元,占总成交额5.25%。

公司公告汇总

  •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应对舆情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并妥善地防范和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的影响,保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以下情形:(一)互联网媒体、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杂志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二)可能或者已经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的社会形象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舆情,是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或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本制度所称的一般舆情,是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以“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为原则,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变更、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重大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公司及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是否存在重大舆情。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应当配合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的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应对措施

  • 第十一条:公司处理舆情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 第十二条:公司对于舆情信息的报告应当遵循以下流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收集舆情后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如初步分析相关舆情可能构成重大舆情的,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舆情。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舆情,公司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的管理过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之前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的社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通过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联系地方网信部门进行处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公司应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并提供线索。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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