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4日收盘,金沃股份(300984)报收于46.31元,上涨9.09%,换手率11.94%,成交量6.09万手,成交额2.7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金沃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入2064.93万元,占总成交额7.41%。
- 公司公告:金沃股份董事会决定提前赎回“金沃转债”,并审议通过《舆情管理制度》。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064.93万元,占总成交额7.41%;游资资金净流入106.26万元,占总成交额0.38%;散户资金净流出2171.2万元,占总成交额7.79%。
- 大宗交易:12月24日金沃股份现2笔大宗交易,机构净买入1321.53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 会议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 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金沃转债的议案》:自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24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金沃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6.93元/股)的130%,已触发提前赎回条款。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金沃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舆情管理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监测和采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报刊(含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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