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8日收盘,华锦股份(000059)报收于5.13元,上涨3.43%,换手率2.03%,成交量32.48万手,成交额1.6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华锦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入1702.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3%。
- 公司公告:华锦股份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制定舆情管理制度及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公司公告:华锦股份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共计165万元。
- 公司公告:华锦股份制定了新的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舆情管理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702.91万元,占总成交额10.13%;
- 游资资金净流出966.7万元,占总成交额5.75%;
- 散户资金净流出736.2万元,占总成交额4.38%。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 股票代码:000059
-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51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7日
- 出席情况: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会议由董事长任勇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授信期限1年。会议授权总会计师、董秘刘勇先生代表公司签署本次授信额度内的相关文件。
-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制度全文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1月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项议案,具体内容参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53)。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会议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3日(星期五)14:5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3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3日(星期五)9:15-15:00。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7日(星期五)
-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出席对象:
- 截至2024年12月27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聘请的律师。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华锦商务酒店会议室
- 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股票代码:000059
- 股票简称:华锦股份
- 公告编号:2024-052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上年度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年度审计的需要,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及审慎决策,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
-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
-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 NO.0014469
- 截至2023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近六千人,其中合伙人225名,注册会计师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 投资者保护能力:
- 截至2023年末,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815.0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90,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 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 诚信记录:
-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 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0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1次。
- 项目信息:
- 项目合伙人:李宝信先生,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致同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
- 签字注册会计师:孙业宗先生,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 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忠军先生,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在致同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0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 诚信记录:
-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 独立性: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 审计收费:
- 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6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45万元)。
-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 本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5年,对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年度审计的需要,为充分保障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及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及审慎决策,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 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 本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宜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知悉本事项并表示无异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 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致同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程序:
- 2024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 生效日期:
-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舆情管理制度
- 目的:为提高公司应对舆情管理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舆情定义:
- 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组织架构:
-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 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 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处置措施:
-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重大舆情的处置包括: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保密义务:
-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其他: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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