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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股市必读:江南化工(002226)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69.98万元,占总成交额0.93%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2 06: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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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1日收盘,江南化工(002226)报收于5.71元,上涨0.18%,换手率1.2%,成交量31.87万手,成交额1.83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江南化工主力资金净流入169.98万元,占总成交额0.93%。
  •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特能集团拟受让红旗民爆少数股东部分股权,交易金额合计33,167.30万元,不会影响公司对红旗民爆的控制地位。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修订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69.98万元,占总成交额0.93%;
  • 游资资金净流出6.15万元,占总成交额0.03%;
  • 散户资金净流出163.83万元,占总成交额0.89%。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关于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有关事项说明的议案》;关联董事杨世泽、代五四、李宏伟、郭小康、孙飞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有关事项说明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拟受让公司子公司红旗民爆少数股东部分股权,构成关联共同投资。
  • 控股股东本次受让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部分股权后,公司对红旗民爆的控制地位未发生变更、在红旗民爆拥有的权益未发生变化,公司不涉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放弃权利事项。
  • 控股股东受让公司子公司少数股权,不会影响公司对红旗民爆的控制地位,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有关情况:
  • 特能集团拟以现金方式受让陕西中兵基金所持红旗民爆30,528,000股、占比19.3755%,对应股权价款为18,970.40万元;受让陕西进步投资所持红旗民爆22,846,264股、占比14.5%,对应股权价款为14,196.90万元,价款合计33,167.30万元。受让完成后,特能集团将直接持有红旗民爆53,374,264股、占比33.8755%。
  • 后续相关安排:
  •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受让行为系因历史协议约定和相关股东交易需要所致,受让完成后,控股股东将持有红旗民爆33.875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于公司,委托期限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特能集团不再持有红旗民爆股份之日为止。
  • 相关方情况:
  • 受让方:北方特种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出让方1:陕西中兵先进制造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出让方2: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标的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资本:人民币15,756万元
  • 主营业务:民爆产品科研、生产、销售和爆破服务
  •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营业收入91,077.50万元,净利润7,353.07万元
  • 董事会有关情况说明:
  • 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是历史协议约定和股东交易要求所致。
  • 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不涉及公司对红旗民爆放弃权利的情况。
  • 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不会改变公司对红旗民爆的控制地位。
  • 控股股东受让子公司部分股权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 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 2024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关联人特能集团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本次交易将新增关联交易35,220.03万元。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本次控股股东受让红旗民爆少数股东部分股份后,江南化工对红旗民爆的控制地位未变更,不会对江南化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备查文件:
  • 《关于拟受让陕西红旗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事宜的告知函》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 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情日期、所属单位、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通讯地址。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该信息。
  •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 信息披露程序: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
  • 保密措施: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 责任追究: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或解除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赔偿。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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