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0日收盘,鸿路钢构(002541)报收于18.58元,上涨0.6%,换手率3.65%,成交量18.12万手,成交额3.48亿元。
鸿路钢构2024-12-10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141.75万元,占总成交额3.28%;游资资金净流入202.48万元,占总成交额0.58%;散户资金净流入939.27万元,占总成交额2.7%。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第 03033号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孙静律师、陈昕媛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年 12月 9日召开的鸿路钢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4年 11月 21日,鸿路钢构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年 12月 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4年 11月 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9日下午 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开发区鸿路钢构 B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万胜平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1. 《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28亿元的议案》;2. 《关于 2025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3.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4. 《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 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97.28亿元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 402,450,1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9%;反对 244,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6,00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鸿路钢构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具体如下: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上述有条件回售条款,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路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计算可得:“鸿路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281元/张(含息税)。
“鸿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路转债”。“鸿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年 12月 5日至 2024年 12月 11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鸿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4年12月 16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4年 12月 17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4年 12月 18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鸿路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鸿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或者转让、回售、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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