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6日收盘,中航沈飞(600760)报收于48.47元,上涨0.69%,换手率0.71%,成交量19.51万手,成交额9.3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中航沈飞主力资金净流入1639.12万元,占总成交额1.75%。
- 公司公告:中航沈飞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 公司公告:中信建投证券和中航证券担任中航沈飞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0.00万元。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入1639.12万元,占总成交额1.75%;
- 游资资金净流出4341.1万元,占总成交额4.62%;
- 散户资金净流入2701.98万元,占总成交额2.88%。
公司公告汇总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接受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
-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
-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 发行数量不超过154,319,172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0.00万元,用于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设项目、复合材料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飞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偿还专项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
- 限售期安排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股份限售期、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已经取得所必需的业务资质和许可。
-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业务经营。
-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清晰、明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相关制度的规定。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房屋、非国防专利、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该等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纠纷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及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其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已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等情况。
-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出售等事项的计划。
-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针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限制性规定。
-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均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相关上市公司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 《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授权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发行人设置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交叉任职的情况。
-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和重大财政补贴具有合法依据,并已取得相关批准。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依法申报纳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生产的主要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标准,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且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已获得发行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
- 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单项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事项已经整改完毕,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处罚。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和航空投资在内的不超过35名(含)的特定投资者。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拟使用1.00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航空投资拟使用2.00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5.60%,即不超过154,319,172股(含本数)。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沈飞公司局部搬迁建设项目、复合材料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钛合金生产线能力建设项目、飞机维修服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偿还专项债务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能否通过审核并取得批复及通过审核并取得批复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水平将有所下降,财务成本和财务风险有所降低,公司整体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亦将进一步增强。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
- 上交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报送的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该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 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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