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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股市必读:安达科技(830809)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75.1万元,占总成交额5.07%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06 08: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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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盘,安达科技(830809)报收于7.21元,上涨1.55%,换手率2.36%,成交量7.55万手,成交额5422.3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安达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275.1万元,占总成交额5.07%。
  • 公司公告汇总:安达科技审议通过《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安达科技2024-12-05交易信息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75.1万元,占总成交额5.07%;- 游资资金净流入204.05万元,占总成交额3.76%;- 散户资金净流入102.24万元,占总成交额1.89%。

公司公告汇总

舆情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2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4年12月5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1. 总则 - 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 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舆情信息的分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1.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2.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3.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4. 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波及范围,并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负责与地方各主管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5. 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6.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7.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8. 处理原则: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9. 报告流程: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相关情况,报告舆情工作组组长;舆情工作组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则可直接确认处置方案;如为重大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 一般舆情具体处置方式: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11. 重大舆情的具体处置方式: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2. 责任追究

  13.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4.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5.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6. 附则

  17.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8.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19.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0. 本制度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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