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5日收盘,恒星科技(002132)报收于3.11元,上涨2.64%,换手率2.5%,成交量34.98万手,成交额1.0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主力资金净流入727.65万元,占总成交额6.73%。
- 公司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公司公告:将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多项议案。
- 公司公告: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交易信息汇总
- 主力资金净流入727.65万元,占总成交额6.73%;
- 游资资金净流出447.22万元,占总成交额4.14%;
- 散户资金净流出280.43万元,占总成交额2.6%。
公司公告汇总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4日9时
- 出席情况: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 主持人:董事长谢晓博先生
- 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 决议内容:
- 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公司自相关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为全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万元的担保。
- 议案二:《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自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向相关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
- 议案三:《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5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 议案四:《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修订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2024年12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 议案五:《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
- 议案六:《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4日11时
- 出席情况: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
- 主持人:监事会主席谢海欣先生
- 决议内容:
- 议案:《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 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2月5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7日14:30
- 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7日9:15至15:00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
- 出席对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 会议议案:
- 提案编码100:总议案
- 提案编码1.00:审议《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提案编码2.00:审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 提案编码3.00: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 提案编码4.00:审议《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
- 提案编码5.00:审议《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情形的人员
-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等。
-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第四章 履职保障
-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五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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