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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股市必读:日出东方(603366)12月3日收盘跌8.49%,主力净流出1537.86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04 05: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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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日收盘,日出东方(603366)报收于18.01元,下跌8.49%,换手率20.83%,成交量169.35万手,成交额31.4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日出东方(603366)收盘报18.01元,跌8.49%,当日成交1.69亿元。
  • 机构调研:公司建设“全液冷超充站”仅系采购华为超充充电桩产品,目前该超充站处于内部试用阶段,并未形成相关业务收入和收益。
  • 公司公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焦青太的配偶因短线交易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交易信息汇总

日出东方2024-12-0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股价提醒12月3日日出东方(603366)收盘报18.01元,跌8.49%,当日成交1.69亿元。根据收盘数据统计,该股已连续2日下跌,近5个交易日中有2日跌幅超5%。前10个交易日资金流向情况: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出12.29亿元,股价累计上涨57.69%。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537.86万元,占总成交额0.49%;游资资金净流出9434.05万元,占总成交额3.0%;散户资金净流入1.1亿元,占总成交额3.49%。

机构调研要点

12月3日业绩说明会问:请公司采取起了什么措施进行市值管理答:公司致力于做好经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经营业绩,实施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尽可能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报。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问:请公司有没有回购计划答:公司暂无购计划。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问:请徐董事长,贵公司对于与华为合作的液冷充电桩项目,公司内部是否有进行商业化的内部可行性讨论。未来是否可能会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答:公司建设“全液冷超充站”仅系采购华为超充充电桩产品,目前该超充站处于内部试用阶段,并未形成相关业务收入和收益。该超充站业务并未实质性展开商业运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公司暂无大规模推广光储充充电站业务的计划。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

公司公告汇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证券代码:603367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59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焦青太:经查,你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配偶孙克美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年 6月 6日至 2024年 6月 19日买入 188,700股,成交金额 705,512元,2024年 11月 7日卖出 49,400股,成交金额 322,088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其他说明 (一)上述《警示函》所涉及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 2024年 11月 30日披露了《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 (二)焦青太先生已知悉《警示函》内容,并高度重视江苏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焦青太先生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备查文件 1、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焦青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32号)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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