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27日收盘,鸿博股份(002229)报收于16.19元,上涨5.54%,换手率16.65%,成交量82.09万手,成交额13.0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鸿博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入3623.15万元,占总成交额2.79%。
- 公:鸿博股份将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多项议案。
- 公:鸿博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等四项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鸿博股份2024-11-27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623.15万元,占总成交额2.79%;游资资金净流出2403.76万元,占总成交额1.85%;散户资金净流出1219.38万元,占总成交额0.94%。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9:15至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1日。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会议室。会议审议事项包括:1.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2.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3. 《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4.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决议公告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 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7日(周三)下午14:30
-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7日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2024年11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公司21楼会议室
-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 会议主持人:倪辉董事长
- 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75人,代表股份33,47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4%。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3人,代表股份32,729,9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2%。
二、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 议案 1.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 <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851,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6%;反对 344,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99%;弃权2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5%。
-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议案 2.00《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017,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9%;反对 183,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72%;弃权2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39%。
-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议案 3.00《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0,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7%;反对 1,81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47%;弃权3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66%。
-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议案 4.00《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5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82%;反对 477,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53%;弃权3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64%。
- 表决结果:赞成比例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高亚玲律师、严建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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