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25日收盘,保隆科技(603197)报收于39.11元,下跌3.86%,换手率2.32%,成交量4.89万手,成交额1.93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保隆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2606.08万元,占总成交额13.5%。
- 公司公告:保隆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139,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公司公告:保隆科技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交易信息汇总
保隆科技2024-11-25交易信息汇总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606.08万元,占总成交额13.5%;- 游资资金净流入849.72万元,占总成交额4.4%;- 散户资金净流入1756.36万元,占总成交额9.1%。
公司公告汇总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 发行量:139,000万元(1,390万张,139万手)
- 上市量:139,000万元(1,390万张,139万手)
-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市时间:2024年11月27日
- 存续日期: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30年10月30日
- 转股日期:2025年5月6日至2030年10月30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联席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隆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39,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39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92.75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707.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1-00069号)。
- 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公司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24年11月22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开户单位: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 银行账号:50131001016509022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银行账号:03006014193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 银行账号:2900000610120100417227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自贸试验区合肥片区支行
- 银行账号:499120100100033521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 银行账号:34050175640800003169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保隆(安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 银行账号:176778959275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安徽隆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 银行账号:34050175640800003171
- 存储金额:0.00元
- 开户单位:安徽拓扑思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
- 银行账号:179778973548
- 存储金额:0.00元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甲方通过乙方企业网银监管支付功能,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
-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小明、刘宁斌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 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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