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19日收盘,芯朋微(688508)报收于46.68元,上涨5.06%,换手率2.66%,成交量3.49万手,成交额1.58亿元。
芯朋微2024-11-19交易信息汇总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506.16万元,占总成交额3.19%;- 游资资金净流入700.56万元,占总成交额4.42%;- 散户资金净流出194.4万元,占总成交额1.2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2023年8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7,904,986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54.1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8,838,792.46元,扣除发行费用8,955,125.23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59,883,667.23元。
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19201178236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账号:648231469
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开户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6. 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公司及子公司苏州博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与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包括: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在乙方营业时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5.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6. 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 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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