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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股市必读:青山纸业(600103)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12.54万元,占总成交额10.5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15 0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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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14日收盘,青山纸业(600103)报收于2.23元,下跌2.62%,换手率1.94%,成交量42.83万手,成交额9626.17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青山纸业主力资金净流出1012.54万元,占总成交额10.52%。
  • 公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青山纸业2024-11-14交易信息汇总如下: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12.54万元,占总成交额10.52%;游资资金净流出6.9万元,占总成交额0.07%;散户资金净流入1019.44万元,占总成交额10.59%。

公司公告汇总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余宗远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6人,代表股份683,750,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345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时间:2024年11月13日
  •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楼公司会议室
  • 出席股东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56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83,750,591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0.3
  • 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 大会主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余宗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在任董事11人,出席5人,董事林小河、林新利、林建平、林燕榕、陈礼辉、叶莲因事请假,其中陈礼辉、叶莲为独立董事。
  • 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唐敏、曹仕贵因事请假。
  •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同意:672,980,713股,比例98.4249%
    • 反对:10,051,102股,比例1.4700%
    • 弃权:718,776股,比例0.1051%
  • 议案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审议结果:通过
    • 表决情况:
    • 同意:672,174,562股,比例98.3070%
    • 反对:10,669,832股,比例1.5605%
    • 弃权:906,197股,比例0.1325%
  •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1: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同意:78,903,609股,比例87.9899%
    • 反对:10,051,102股,比例11.2086%
    • 弃权:718,776股,比例0.8015%
  • 议案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同意:78,097,458股,比例87.0909%
    • 反对:10,669,832股,比例11.8985%
    • 弃权:906,197股,比例1.0106%
  •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交易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律师见证情况

  • 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王新颖、蒋慧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4〕第217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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