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12日收盘,天士力(600535)报收于15.72元,上涨0.38%,换手率1.94%,成交量29.02万手,成交额4.61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天士力主力资金净流出2077.6万元,占总成交额4.51%。
- 公司公告:天士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交易信息汇总
天士力2024-11-12信息汇总交易信息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077.6万元,占总成交额4.51%;- 游资资金净流出101.79万元,占总成交额0.22%;- 散户资金净流入2179.39万元,占总成交额4.73%。
公司公告汇总
天士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证券代码:600535
- 证券简称:天士力
- 编号:临 2024-050号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1月 11日
-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天士力现代中药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711,919,484
-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7.6
- 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闫凯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 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9人;
- 公司在任监事 5人,出席 4人,监事陆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董事会秘书于杰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魏洁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名称: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A股:同意 711,078,664票(99.8818%),反对 666,300票(0.0935%),弃权 174,520票(0.0247%)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1
- 议案名称: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96,697,140票(99.1379%),反对 666,300票(0.6831%),弃权 174,520票(0.1790%)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审议通过。
- 本次会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 本次会议议案对 5%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郭瑞鹏、张辛羽
-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024年 11月 12日
上网公告文件
报备文件
-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内建中券意字第 30号
- 2024年 10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 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1日 15: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数为 682,757,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015%。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合并统计数据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51名,代表股份合计 711,919,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535%。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通知》中列明的《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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