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0月21日ST阳光公开信息显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ST阳光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陆宇、总经理高青化、陆克平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阳光已支付1.7亿元土地转让款,但双方未能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子公司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未支付江苏阳光应收账款9.87亿元,其中2.61亿元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江苏阳光、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江苏阳光实际控制人陆克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致使江苏阳光大额资金被阳光集团占用,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陆宇为江苏阳光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高青化为江苏阳光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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